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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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2021-06-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15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本局110年6月24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49mg/L(標準值100 mg/L)、鎳檢驗值5.24mg/L(標準值1.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否 |
限2021-09-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10-25 (2018-0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19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銅檢驗值5.42mg/L,標準值3.0mg/L;鎳檢驗值22.1mg/L,標準值1.0mg/L;總鉻檢驗值7.95mg/L,標準值2.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5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