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1 (2017-11-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60005 事由:貴公司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經本局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公司於106年1月至9月間,網路申報原物料未依規定申報使用量,產品(其他非鐵金屬品)未依規定申報產出量,廢棄物(D-0801廢纖維)未依規定申報產出及貯存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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