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弦企業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2513855
管制編號: R1403937
事業名稱: 志弦企業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南灣里南興路四八巷一○之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1-0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26
(2024-08-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8月28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52)。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42
事由: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經本局於113年8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銅檢驗值3.37mg/L (標準值1.2mg/L),未符合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限2024-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2
(2024-01-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本案於113年1月17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91)限期113年1月19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1月19日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03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經本局於113年1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pH值檢驗結果10.0(標準值6-9),未符合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06
(2020-09-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或恢復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
文號:30-110-010002
事由: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局於109年9月24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1及T01-6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抽水站T01-1(pH檢驗值6.1,許可核准2~5、水溫檢驗值31.3℃,許可核准26~28℃)、抽水站2 T01-6(銅檢驗值5.33 mg/L、許可核准1.2 mg/L)。貴公司抽水站 T01-1、抽水站2 T01-6之檢驗值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限2021-0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9
(2019-03-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50020
事由: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5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值9.9,標準值6.0-9.0,未符合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限2019-05-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7-24
(2015-05-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04-07012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13
(2015-03-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
文號:30-104-040008
限2015-03-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2-19
(2013-01-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文號:40-102-020014
限2013-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7-12-25
(2007-11-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1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07條第01項
文號:30-096-120011
限2008-01-31前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