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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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2024-11-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114年1月9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488)。限改日期:114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20010 事由:臺端從事電鍍業,經本局113年11月19日派員會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前往稽查,於臺端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總鉻檢驗值2.16mg/L(標準值2mg/L)。臺端從事電鍍業,經本局113年11月19日派員會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前往稽查,於臺端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總鉻檢驗值2.16mg/L(標準值2mg/L)。 |
否 |
限2025-0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7-02 (2010-05-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8月1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099-070002 |
否 |
限2010-08-1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