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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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2017-05-11) *違規情節重大 |
南區督察大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14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110001 事由:貴公司電鍍作業廢水,未經廢水處理單元,以預留暗管繞流排放至未經核准登記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採樣檢測結果:總鉻檢驗值93.9mg/L(最大限值2mg/L);六價鉻檢驗值85.9mg/L(最大限值0.5mg/L);鎳檢驗值160mg/L(最大限值1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等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7,514,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3-04 (2014-01-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30001 |
否 |
限2014-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8-25 (2014-07-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80017 |
否 |
限2014-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11-16 (2021-10-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6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本局110年10月26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鎳檢驗值2.34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否 | 不須改善 |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02 (2022-07-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另本案於111年8月3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70)限期111年9月27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複查採樣,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11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9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23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7月29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23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18 (2018-07-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7-12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3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4-14 (2008-01-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6月16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07條第01項 文號:30-097-040024 |
否 |
限2008-06-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3 (2017-04-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辦理許可變更或是廢水處理設備恢復與許可一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製造程序之水洗槽旁設有電鍍藥劑過濾器及濾心清洗作業程序,另產生之作業廢水以管路輸出至廢水調整池(T01-01),與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逕行作業。。 |
否 |
限2017-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3 (2017-04-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60002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電鍍作業程序鍍鎳槽之作業廢水溢流至地面環境,未收集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9 (2017-05-11) |
臺南市 |
主旨:限改條件:令文到翌日產生廢水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文號:30-106-060016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6年5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繞流排放黃色原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查貴公司電鍍作業廢水未經廢水處理單元處理,逕行以馬達自地下廢水調整池(T01-01)抽出,以未經核准登記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採樣檢測結果(總鉻檢驗值93.9mg/L、標準值2mg/L),(六價鉻檢驗值85.9mg/L、標準值0.5mg/L),(鎳檢驗值160mg/L、標準值1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