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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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2020-09-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11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染整業(管制編號:R8401879),經本局於109年9月15日派員稽查,經查印染整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發現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監測儀表之洗滌流率顯示值已超出監測儀表上限(50 m3/hr),不符合許可操作範圍(2~30 m3/hr),且未在10%容許差值內,貴公司未依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進行操作。 |
否 |
限2020-1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06 (2020-09-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110012 事由:貴公司從事染整業(管制編號:R8401879),經本局於109年9月15日派員稽查,經查印染整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發現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2)設備外有洗滌液滲出,致未有效維持洗滌塔防制效率;另濕式靜電集塵器(A003)監測儀表洗滌液流率計模糊無法辨識,致未能有效監測流率,貴公司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
否 |
限2020-1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06 (2020-09-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110013 事由:貴公司從事染整業(管制編號:R8401879),經本局於109年9月15日派員稽查,經查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作許可證,發現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403)監測儀表之洗滌液流率600L/min,不符合許可操作範圍(50~400L/min),且未在10%容許差值內,貴公司未依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進行操作。 |
否 |
限2020-1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22 (2020-09-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或其他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9-10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本局派員於109年9月15日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T01-7放流池後增設一槽(加壓浮除池),與核准之水措內容不符,未依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0-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9 (2019-10-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20-108-120005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領有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898-02號)從事印染整理程序,查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表僅能提供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操作紀錄表之操作紀錄,無法提供103年度至105年度之操作紀錄表之操作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21 (2016-10-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1201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19 (2016-10-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5-120004 |
否 |
限2017-0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19 (2016-10-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120007 |
否 |
限2017-0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