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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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2021-05-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90029 事由: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查核貴公司事業廢棄物,發現R-0902食品加工污泥於109年7月至9月產生量分別為10.82噸、13.25噸、12.54噸,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月最大產生量(5.25噸)增加超過百分之10以上,且未依規定向本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即逕行營運,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裁處在案,並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惟經查貴公司仍未於期限內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22 (2020-1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30048 事由: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查核貴公司事業廢棄物,發現其R-0902食品加工污泥於1109年7月至9月產生量分別為10.82噸、13.25噸、12.54噸,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月最大產生量5.25噸增加超過百分之10以上,且未依規定向本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1-04-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90029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7 (2017-05-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措文件變更登記程序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6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於106年5月12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貴公司人員執行深度稽查業務,現場發現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中其T01-8(MBR系統)有一條污泥回流管線回到T01-6(生物曝氣槽),惟貴公司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並未標示該管線,現況顯未依貴公司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7-07-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