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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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2022-12-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2月12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88)限期111年12月19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2月2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020028 事由:貴單位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453.9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本次稽查發現貴單位與代操作廠商契約至111年10月31日止,已無進廠操作,貴單位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代理人代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5-04 (2016-03-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50007 |
否 |
限2016-06-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