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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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2024-03-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112年4月18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99)。限改日期:113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050005 事由: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3年3月26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90 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