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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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2021-06-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702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0-080017 事由:貴會屬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因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乙級專責人員核定設置,經本局以110年2月26日環稽字第1100019813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3月20日完成專責人員設置。限期期間內貴會申請展期,本局以110年3月23日環水字第1100029824號函同意展期至110年5月20日完成專責人員設置,惟貴會於前述限期內仍未完成專責人員設置。 |
否 |
限2021-06-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702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24 (2020-1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乙級專責人員核定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0-020011 事由:貴社區屬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原設置乙級專責人員呂○○已於109年9月1日離職,經本局環水字第1090103296號函同意由代理人林○○代理至109年11月30日止,惟貴社區未於代理期滿15日內完成乙級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否 |
限2021-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2-05 (2013-1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20001 |
否 |
限2014-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