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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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25-03-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於114年4月24日環水字第1140051428號函同意臺端,限期改善展延至114年7月9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符合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4-050012 事由: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4年3月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64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5-07-09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