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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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2021-10-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2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21-110-100387 事由:110年10月5日於本市善化區溪底寮67號對面空地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91年6月出廠(第3期車)的2*9-QK號自用大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3.9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排放標準為1.2m-1。 |
否 |
限2021-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10 (2017-04-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0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13 事由: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暨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流量小於250CMD),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於現場測定及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值9.8,標準值應介於6~9、水溫74.5C,標準值應小於35C,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07-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20 (2017-04-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6-06001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善化區從事飼料製造程序,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飼料製造程序(M02)」(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727-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源設備E003-E008、E011-E012、E014、E015、T004-T007的操作紀錄無每日紀錄,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否 |
限2017-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3 (2017-04-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及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6-06000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善化區從事飼料製造程序,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727-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飼料製造程序(M02)」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人員之公私場所附表所定需設置乙級空污專責人員,查該公司乙級空污專責人員李○○於106年2月2日過世,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代理期間連續達15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代理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惟該公司期限內並無函文本府申請代理一職,有稽查單可稽。 |
否 |
限2017-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