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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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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2024-02-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13-040017 事由:本局於113年2月2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學甲廠,查係從事食品製造業,於周界巡查,見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至貴公司學甲廠內由業者代表賴佳思陪同,現場製程中,因從事燃燒、烘培大麥及決明子等原料,雖有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旋風集塵器),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