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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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2021-04-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10-090009 事由:貴畜牧場係從事豬隻飼育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經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13日11時14分許抵達本市學甲區中洲段379、385-1、418-3及418-9等4筆地號土地稽查,現場會同貴畜牧場場長陳○○於周界下風處(TWD97:X:164154,Y:2572644)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取試樣氣體1袋,按異味官能測定結果之檢驗值為78(標準值為5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否 |
限2021-10-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