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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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2025-03-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996元整,本局於114年3月8日當場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87),限期改善至114年3月8日,本局於114年3月8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文號:30-114-040022 事由: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114年3月8日派員稽查,領有本局核准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發現臺端固液分離機管路破損,以致廢水疏漏至地面水體,未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未採取有效緊急應變措施,並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38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17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31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0,996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