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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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2020-08-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8 事由:貴公司製藥廠從事藥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4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製藥廠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57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67.7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藥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05 (2018-09-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09 事由:貴公司藥廠從事藥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藥廠化學混凝池(T01-06)之作業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並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而疏漏至作業環境。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