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11-01 (2018-06-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110005 事由:貴公司從事藥品製造業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每日最大排放核准量為40CMD、每月排放25日及每日15小時(40m3/日×25日=1000m3/月),核對貴公司106年1月至106年12月廢(污)水定期申報資料,發現其申報資料1月至3月(6,216 m3)、4月至6月(4,326 m3)、7月至9月(4,548 m3)、10月至12月(3,680 m3),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核准量,未依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8-10-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2 (2017-08-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100021 事由:貴公司從事藥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0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10月至12月實際定期檢測申報排入廢水量7003m3,已逾(水措計畫)換算總量3680m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7-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