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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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24-09-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塑膠製品製程」停工,未取得試車通知前不得運轉;另限期於114年2月5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01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24日執行官田區固定源許可製程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程,原物料(PET塑膠)使用量分別為110年3264.989公噸、111年3446.384公噸及112年2264.302公噸,使用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貴製程屬環保部公告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第8批第2類,需申請固定設置/操作許可證之行業別,貴公司未領有操作證逕行操作,違反空污法規定。 |
否 |
限2025-0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