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2024-06-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080001 事由:貴公司係承攬中鋼公司W3轉爐廢鋼作業支援工作,是日係因駐廠人員在煉鋼程序駕駛天車進行廢鋼投料作業時,因人員作業疏失投入之原料(廢鋼)摻雜雜物致轉爐熔煉作業時,造成鋼液劇烈反應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雖設有集塵設備,惟瞬間劇烈反應導致無法有效收集,造成粒狀污染物逸散至廠外,散布於空氣中。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