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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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2021-08-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09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未敘明鳳山溪污水處理廠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朔1年內有何違反相同條款之紀錄,致原處分機關加重處罰之理由不明 事由:案係110年08月04日李雅靜議員線上直播鳳山溪污水廠外污漬情事,本局於當日會同廠長、水利局及李雅靜議員至該污水廠大門右側廠區外發現有不明專管於廠內接管排放至廠外側溝,經側溝排入鳳山溪,導致廠外排放處呈現一片油污(漬)。經查該廠許可文件,該管線並未登記於許可內容,顯已與許可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29,000 不須繳納 |
2021-07-28 (2021-02-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2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訴願人之緊急排放行為,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之『緊急避難』。然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前揭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均未依職權調查,所檢附答辯書及相關卷證亦未說明,殊難謂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善盡職權調查舉證,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均有注意,容有再予釐清必要。 事由:貴公司執行旨述鳳山溪污水處理廠之廢(污)水,於110年02月09日及110年04月04日因發現重油污染排入,為防止生物處理系統遭受破壞需啟動緊急繞流機制,遂陸續自110年2月9日起至110年2月14日及110年04月18日至110年04月20日期間,將未經處理之廢(污)水以緊急排放方式排入鳳山溪,顯已與許可內容登載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9-2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95,000 不須繳納 |
2019-07-19 (2019-0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 文號:30-108-07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訴委會指摘本局適用法律有違「有責任始處罰」原則,查明相關事實,重新認定,本案遲誤之期間,不可歸責於訴願人,爰不另為處分。 事由:鳳山溪污水處理廠登載核准之廢(污)水排放量為每日123,500立方公尺,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第106條及附表三規定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鳳山溪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完成日期為108年1月23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1127000號核准),未於前述期限內設置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84,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