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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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2022-06-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03 事由:查貴診所核准登記及實際現場病床數共計有30床,並從事進行洗腎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內所稱「醫院、醫事機構」。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6月15日14時55分至現場查察,發現貴診所建物旁有一排放口正有廢水流入至後方空地,本局人員於貴診所排放口取樣送驗。 三、另經會同貴診所人員至所述排放口查察,貴診所人員表示該排放口應為過去建物緊急排放或用以清疏廢(污)水管之管線,已水泥封死,惟年久未注意有破損而渗出廢(污)水,現場已立即連絡廠商於17時進行止漏。本局復於同 日17時30分至現場查察,現場貴診所亦出示本府水利局於101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證明文件,且已止漏完成。末於111年6月17日14時42分至現場複查,據貴診所人員表示案發當日係廢(污)水槽體內之浮球損壞,經更換後己未有渗漏情事,又該滲漏之 放流口己另加蓋並用水泥封實。綜上所述,貴診所因浮球損壞致廢(污)水由破損之其他收集管外洩,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且於本局人員告知後始進行緊急應變,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另查案發當日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50.8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生化需氧量285mg/L(標準限值 為30mg/L)、化學需氧量863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規事實明確。 |
否 | 不須改善 |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