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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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2019-03-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70003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26日至合盛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132 mg/L(標準限值為80 mg/L)及懸浮固體155 mg/L(標準限值為150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18 (2018-11-20)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嘉興段1605地號之畜牧場停業,另於文到15日內出清所有畜養豬隻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60018 事由:合盛牧場從事畜牧業(一)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07年11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牧場許可文件核准之放流口旁有一股廢(污)水正從未經核准之放流口排出至場外地面水體。嗣經查察,牧場人員正進行豬舍清洗作業,該股廢(污)水係自場內廢(污)水收集溝收集後,再由未經許可之地下管線排放口處排出,前述情事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核屬繞流排放行為(稽查當時日晴無雨且無情況急迫),已違反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8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3-21 (2018-11-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3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108年3月2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1290200號函原裁罰金額為新臺幣224,000元有誤(原裁處撤銷,另開立新裁處書:30-108-060018號),裁罰金額將改處為新臺幣288,000元整 事由:合盛牧場從事畜牧業(一)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07年11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合盛牧場許可文件核准之放流口旁有一股廢(污)水正從未經核准之放流口排出至場外地面水體。嗣經查察,牧場人員正進行豬舍清洗作業,該股廢(污)水係自場內廢(污)水收集溝收集後,再由未經許可之地下管線排放口處排出,前述情事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核屬繞流排放行為(稽查當時日晴無雨且無情況急迫),已違反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 |
是 | 不須改善 |
2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