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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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018-03-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50025 事由:本營建工地屬空污費一級營建工地,應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本次會勘由該公司邱少邑陪同,經現場查核,該工地已進行施工,並完成部分鋼構,顯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14 (2018-03-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50016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因該裁處書所載代理人為陳武松,惟該代理人已於95年1月10日變更為孫冠鈺,故撤銷該裁處書並另立裁處書。 事由:本營建工地屬空污費一級營建工地,應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本次會勘由該公司邱少邑陪同,經現場查核,該工地已進行施工,並完成部分鋼構,顯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5,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