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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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023-05-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01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4.6mg/L、化學需氧量116mg/L及生化需氧量45.3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12 (2019-08-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18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21日至該公司進行「108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現場檢視貴公司領有之許可文件(證書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1248-05號)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頁次:17/49)廢水調整槽(序號:T01-02)登載之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油脂依最高濃度限值序為742.4 mg/L、283 mg/L、371.2 mg/L及10 mg/L;惟於108年7月30日於廢水調整槽(序號:T01-02)進行採樣,檢測項目中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油脂之化驗結果依序為1080 mg/L、548 mg/L、405 mg/L及174 mg/L,前述情形為原廢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核准最大量,未依許可登載事項(核准範圍)運作,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原廢(污)水收集設施之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核准範圍值或最大值。」暨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12 (2019-08-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1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21日至該公司進行「108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發現該公司領有之許可文件(證書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1248-05號),其量測操作參數(攪拌機轉速、pH值、溶氧、曝氣量、表面溢流率、濾速及反洗週期)均未依規定頻率紀錄。前述行為顯已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7-05 (2010-05-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9-07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