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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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2021-12-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111年5月31日前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文號:45-111-01000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12月2日派員至本市彌陀區彌港段419、420地號土地,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堆置約50台廢棄車輛及拆解後之廢棄車椅、廢車殼及廢零件,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高雄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0734573600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惟上開2筆地號土地未依規定向本局申請登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