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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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2024-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80013 事由:本局113年5月15日至貴廠稽查,稽查當時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03)正常操作,缺失如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一、 許可核定所有儲槽(環已烷儲槽T301~T303、甲苯/二甲苯儲槽T304、碳煙油儲槽T305、輕裂燃料油儲槽T306~T313、150N基礎油儲槽T314~T320)所産生之廢氣經洗滌塔(A302)及廢氣燃燒設備(A30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301)排放至大氣。現場發現A301未開啟,操作温度為29℃(許可核定50~300℃),以PID量測P301採樣孔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720ppm,造成未處理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甲烷)。 二、 另查113年1月至5月操作紀錄,所有儲槽均儲放揮發性有機物,及裝載作業區(L301、L302)進行槽車罐裝下,而A301及A302紀錄數值為0,貴廠顯然長期未維持A301及A302正常運作,造成未處理廢氣中各種空氧污染物。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2-05-11 (2022-03-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50004 事由:本局於111年3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環科廠進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及展延核准前現場勘查時,發現貴公司環科廠未每日抄寫水表及電表,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5-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6 (2018-07-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50014 事由:本局107年7月1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廠廠內設有VCM製程(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另現場有黑色混合事業廢棄物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惟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6 (2018-07-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5 事由:本局107年7月1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廠廠內設有VCM製程(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另現場有黑色混合事業廢棄物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06 (2018-07-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50016 事由:本局107年7月1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廠黑色混合事業廢棄物以太空袋盛裝貯存,其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5 (2018-10-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10030 事由:貴公司環科廠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本州里本工三路11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53-00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0月24日稽查發現,計有2項缺失,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反應槽(E206)旁新增一台暫存攪拌槽,與許可登載之設備數量不一致。 (二)燃油鍋爐(E203)轉換為燃氣鍋爐,與許可登載之設備及燃料不一致。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3 (2017-07-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16 事由:M02製程設備元件編號:M-01-F34(流體組成:潑水劑,背景值:2.03 ppm,檢測值:21,117 ppm)及R2-A-F73(流體組成:氯乙烯混合物,背景值:2.31 ppm,檢測值:4,269 ppm)淨檢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