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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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2017-0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040007 事由:案係本局於106年1月26日派員會同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美濃區清潔隊及蘇00議員服務處人員至本市美濃區龍中段1947地號辦理會勘,依會勘紀錄五、(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意見:「經查該採化製及掩埋處理死廢畜,無流供食情形,現場判定為豬隻屍體,該場目前已出清。」,另會勘結論3:「本案經地主代表陳金龍表示陳00向地主承認有棄置斃死豬於龍中段1947地號。」,經查該址原為貴事業申請畜牧場之場址,惟貴事業未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斃死畜禽送往再利用機構,而棄置於上開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16-05-18 (2016-0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34000元整,位於本市美濃區吉東里吉頂街二二之一號(美濃區龍中段1947、1954、1973地號)之畜牧場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5-050014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434,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