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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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2024-04-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2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林園區工業一路6號從事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3年4月22日至貴廠稽查,現場發現丙烯腈於一圍封作業空間,其廢氣抽至觸媒焚化處理裝置A002處理,丙烯腈輸送至單體混合槽V149,再輸送至滴加槽V148。前述情形與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22-03號)所載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4-12-02 (2024-04-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林園區工業一路6號從事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3年4月22日至貴廠稽查發現:M01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元件編號:1130422261T、背景值1.8 ppm、檢測值2,999 ppm),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2,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尚未繳款 |
2024-12-02 (2024-04-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05 事由:貴廠於本市林園區工業一路6號從事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經本局人員113年4月22日至貴廠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經檢測有1處之揮發性有機物淨檢測值2,461 ppm,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規定之氣密狀態(淨檢測值低於1,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尚未繳款 |
2021-06-01 (2021-04-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60001 事由: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林園工業區聯合稽查,本局於110年4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林園二廠查核,貴公司林園二廠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惟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