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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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2019-0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4006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經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12月1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鋼鐵軋延及擠型製造程序產出之pH值介於6.0-9.0廢(污)水(D-1506)107年12月至108年4月現場記錄貯存量為9.18公噸,108年5月至108年8月現場記錄貯存量14.42公噸,108年9月現場記錄產出量為46.87公噸,108年11月現場記錄產出量為59.88公噸(貴廠表示以廢水密度為1ton/m3換算)與網路申報107年12月至108年4月貯存量7.55公噸,108年5月至108年8月申報貯存量12.79公噸,108年9月申報產出量50.16公噸,108年11月申報產出量61.4公噸數量不符,貴廠未依規定上網正確申報pH值介於6.0-9.0廢(污)水(D-1506)產出及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03 (2013-04-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70011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3-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