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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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2018-0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7-030009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後庄里民忠街42號(大寮區磚子磘段3299、3259地號)從事皮革及毛皮整製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8日執行專案督察時發現,貴公司設置之2座鍋爐,蒸氣蒸發量分別為1,800 kg/hr、2,000kg/hr,均屬同一排放管道,其操作條件已達環保署公告第5批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03 (2018-0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40008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月8日派員督察貴公司及所屬大寮區磚子磘段3299地號廠房,發現貴公司為登記資本額3,000萬之皮革、毛皮及皮製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提出即逕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