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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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2024-05-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3-090011 事由:本局派員於113年05月14日(日間)及113年05月22日(日間)至貴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鋅分別為4.06 mg/L和5.12 mg/L,未符合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鋅為3.5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47,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17 (2023-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2-11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12年06月14日(夜間)至貴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COD)為163 mg/L,未符合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化學需氧量為10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14 (2021-09-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120007 事由:本局於110年9月6日派員至貴廠大發廠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排放情形,經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為:鎳0.74mg/L,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007-09號)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出流水水質(鎳0.7mg/L)】」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查該案限期改善期間自110年9月3日至110年10月8日止,雖仍屬限期改善期間內,惟其他未經檢驗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應以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規定按次處罰。 另本局分別於110年11月4及11月9日之日間及夜間派員至貴廠大發廠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排放情形,經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分別為:鎳0.9mg/L、鎳0.88mg/L、鎳0.95mg/L及鎳0.84mg/L,亦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007-09號)內容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惟因本案於限期改善公文送達前再次違規之原因相同,顯示第1次之行政處分即可達成行政目的。 |
否 |
限2022-0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03 (2021-06-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6000元整,應於110年10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09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17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處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6.5mg/L(標準限值為30mg/L),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 第00007-09號)頁次:12/64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出流水水質(懸浮固體:30mg/L)】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另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14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60.8mg/L(標準限值:30mg/L)及鋅3.94mg/L(標準限值:3.5mg/L),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因違規情形原因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以違規情事最嚴重當次從重處分。 |
否 |
限2021-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08 (2021-06-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應於110年08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07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查該案限改期間為110/5/4至110年6/7,惟本局於收受該廠完成改善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查驗,仍屬限改期內,且110/6/2鎳檢驗值並未超過通知限改之水質檢驗值;另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17日採樣檢驗結果:鎳尚符合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所登載水質,故本案不續予處分。 事由:貴廠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限內提出完成改善證明文件,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2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鎳0.792mg/L(標準限值為0.7mg/L),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 第00007-09號)頁次:12/64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出流水水質(鎳:0.7 mg/L)】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 |
否 |
限2021-08-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04,000 不須繳納 |
2021-05-04 (2021-02-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4000元整,應於110年06月0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廠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40006 事由:於110年2月17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鋅5.27mg/L(標準限值為3.5mg/L)及鎳0.92mg/L(標準限值為0.7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2月17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鋅5.27mg/L(標準限值為3.5mg/L)及鎳0.92mg/L(標準限值為0.7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另於110年3月24日至貴廠大發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鎳0.72mg/L(標準限值為0.7mg/L),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因違規情形原因相同,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以違規情事最嚴重當次從重處分。 |
否 |
限2021-06-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4 (2020-06-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06 事由:本局派員至貴廠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現場檢驗結果:109年1月3日鋅濃度為12mg/L(標準限值:5mg/L),109年6月9日鎳濃度為1.39mg/L(標準限值: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04 (2020-10-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742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02 事由:貴廠進行擴整建工程,所屬液鹼槽於入料作業時,因液位計故障致液鹼溢流於防溢堤內,惟該防溢堤設有無閥門之排放管件,溢流之液鹼經排放管件疏漏至廠內雨水溝,再流入雨水排放口至廠外溝渠,進入公共水體(大排)造成污染。本案因貴廠未於發生事故後3小時內通知本局,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30,742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12 (2018-06-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7-120006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6月4日至貴廠大發廠放流口處(D01)採樣廢(污)水,經現場檢驗結果:鋅濃度為6.32mg/L(許可廢水處理後水質資料:1~4mg/L、排放地面水體放流水標準:5mg/L),未符合貴廠大發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及排放地面水體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是 部份撤銷,部份駁回,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不須改善 |
18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25 (2018-05-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7-090005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24日至貴廠大發廠放流口處(D01)採樣廢(污)水,經現場檢驗結果未符合貴廠大發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 ,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29 (2016-07-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120033 |
否 | 不須改善 |
38,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28 (2015-1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1002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4-15 (2014-01-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3-040014 |
否 |
限2014-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14 (2012-03-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1-05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7-06 (2011-05-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7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8-16 (2010-02-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9-08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2-04 (2010-0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1月2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20004 |
否 |
限2010-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4-07 (2009-0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8-040006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4-07 (2009-02-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8-040007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3-12 (2009-0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8-030006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2-27 (2008-12-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2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20017 |
否 實體駁回 |
限2008-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2-27 (2009-01-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20027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2-23 (2009-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8-020009 |
是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2-23 (2009-0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8-02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1-20 (2008-03-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2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098-01001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文到2個月另為適法之處分. |
否 |
限2008-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1-20 (2008-1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2月2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098-010017 |
否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處分後核准之許可證溯及至處分前 |
限2008-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