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0-06-04 (2018-04-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60016 事由:本局108年5月2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動物性廢渣(R-0119)107年4月至108年3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27 (2019-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4008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及3月網路申報動物性廢渣(廢棄物代碼:R-0119)產出量各為165.6公噸及154.6公噸,超出最大月產出量(138公噸/月)之百分之十,查其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30 (2019-01-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40028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1月4日至貴公司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原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有效期間至107年7月9日,本次於107年10月7日確認申請上傳重新申請資料,貴公司應於107年7月9日即停止事業廢水產生之製程,俟本次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重新申請核准後,方可繼續產出事業廢水納管;惟本局於108年1月4日至現場查核時發現現場製程及廢水處理設備仍繼續操作中,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06 (2017-08-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文號:30-106-11000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完全未依指定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