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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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2020-07-31)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90014 事由:109年7月31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有以下違規情事: (一)於廠區隔壁空地上(萬丹鄉社上段344地號),發現露天堆置該廠產出之塑膠膜廢料、廢黏著劑鐵桶,而該廢黏著劑鐵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導致廢棄物滲出及污染地面,又該等廢棄物貯存明顯處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業者表示塑膠膜廢料交由愛普生實業有限公司再利用,雙方未簽訂有合約,且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未作成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規定。 (三)另查貴公司前產生之塑膠品餘料委託鑌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鑫曜工業有限公司再處理,惟未簽訂合約,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及第63條之1規定裁 處。 |
否 |
限2020-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