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10-24 (2017-09-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29 事由:本局106年9月8日執行貴廠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N002T01(背景濃度值:2.14ppm,初檢測值:3,306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授權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26 (2017-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6-060039 事由:按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5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170mmHg 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15立方公尺以上。」、第28條規定:「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15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及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之紀錄、保存及申報:一、設備元件之定期檢查(測)應做成紀錄…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1季之第1款紀錄。」,貴廠設有丙烷儲槽(內容積35.22立方公尺,蒸氣壓約6500mmHg)屬前開標準適用對象,惟貴廠未於106年3月31日前完成106年第1季設備元件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所定前開標準第32條規定。 |
否 |
限2017-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