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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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2022-09-03)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428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貴公司位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2號產出廢水製程(M01、M02塑膠品塗裝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120003 事由:貴公司從從事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有塑膠塑件 一>水洗槽一>脫脂槽一>水洗槽一烘乾爐一>塗裝室等程序並領有 廢(污)水貯留許可證,經本局於111年9月3日11時14分至現場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廠區外之排水溝發現有明顯灰黑色之水色,經進入廠區稽查,發現係2樓噴漆塗裝室之水洗式洗滌設備產生之灰黑色廢水,直接利用專管連接塑膠軟管逕行排到廠區兩水溝經雨水放流口(RDO1),再流到上述廠區外排水溝,現場業以本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高市環局水限稽字第000262號)立即命貴 公司停止繞流排放行為,查貴公司當日已立即將上述軟管移走,停止排放廢水。另前開廢水經本局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9,900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化學需氧量91,8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4,428,000 尚未繳款 |
2015-03-10 (2014-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4-030016 |
否 |
限2015-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2-11-20 (2012-08-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110022 |
否 |
限2012-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5-20 (201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3-050035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4-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7-14 (2014-05-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3年8月29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3-070012 |
否 |
限2014-08-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5-03-09 (2014-11-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4-030013 |
否 |
限2015-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1-30 (2018-12-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1005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考潭里仁心路199巷2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22-01號),經本局於107年12月18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防制設備水洗幕A001之洗滌液更換時間為107年10月22日,該次更換量為7.4 公噸/批,查M01製程核定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106年6月7日至111年6月6日止,貴公司人員現場表示前開洗滌液為核發許可證後第一次更換,已超過許可證核定操作更換頻率(3~6 月/批),且該次更換量亦與許可證核定內容15~20 公噸/批不符,即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11-02 (2023-09-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2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22-02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9月11日稽查發現,塗裝室(E002)已改裝成4座塗裝室並新增3套加熱裝置,致現場操作情形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2-12-15 (2022-09-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05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並於111年09月03日13時03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公司北側廠房2樓外,有員工將廠內漆料推落於廠外路面造成環境污染;再於廠內稽查時發現廢鐵勾及廢鐵容器之貯存區域,並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種類等相關資訊,上開行為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及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2-07-29 (2022-06-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32 事由:案係本府接獲民眾陳情案件後,派員於旨揭時間至貴公司稽查現勘,稽查當時人員於廠區外道路側溝(仁心路199巷)內發現有塗料粉塵淤積,經會同貴公司人員沿下游巡上游至該廠內雨水溝皆發現塗料粉塵。前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處理。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規定,本局稽查人員現場除拍照錄影存證之外並限期貴公司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0-12 (2010-06-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9-10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0-12 (2010-06-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099-10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符合列管事業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4-10 (2014-10-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4-04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2 (2019-07-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44 事由: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108年7月25日11時20分平台檢查「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208-BW)清運貴公司之廢樹脂(D-0202)(聯單編號:S220078210800008),發現夾雜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873ppm超標(標準值30ppm),違反本局仁武廠區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不符進廠管制相關規定,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公司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未與受託清除業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2 (2020-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 文號:30-109-030022 事由:貴公司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等相關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5 (2022-09-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06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並於111年09月03日13時03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公司北側廠房2樓外,有員工將廠內漆料推落於廠外路面造成環境污染;再於廠內稽查時發現廢鐵勾及廢鐵容器之貯存區域,並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種類等相關資訊,上開行為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及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