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光塗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3361958
管制編號: S2200782
事業名稱: 新福光塗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考潭里仁心路一九九巷二號
所在工業區: 其他工業區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3-03-22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10-10-12
(2010-06-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099-10000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0-12
(2010-06-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099-10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符合列管事業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10
(2014-10-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4-04002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22
(2019-07-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44
事由: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108年7月25日11時20分平台檢查「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車輛(車號208-BW)清運貴公司之廢樹脂(D-0202)(聯單編號:S220078210800008),發現夾雜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873ppm超標(標準值30ppm),違反本局仁武廠區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不符進廠管制相關規定,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公司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未與受託清除業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2
(2020-0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
文號:30-109-030022
事由:貴公司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等相關資料,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依第一項許可貯留或稀釋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5
(2022-09-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06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並於111年09月03日13時03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公司北側廠房2樓外,有員工將廠內漆料推落於廠外路面造成環境污染;再於廠內稽查時發現廢鐵勾及廢鐵容器之貯存區域,並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種類等相關資訊,上開行為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及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之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2-07-29
(2022-06-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32
事由:案係本府接獲民眾陳情案件後,派員於旨揭時間至貴公司稽查現勘,稽查當時人員於廠區外道路側溝(仁心路199巷)內發現有塗料粉塵淤積,經會同貴公司人員沿下游巡上游至該廠內雨水溝皆發現塗料粉塵。前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處理。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規定,本局稽查人員現場除拍照錄影存證之外並限期貴公司改善。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5
(2022-09-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05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並於111年09月03日13時03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公司北側廠房2樓外,有員工將廠內漆料推落於廠外路面造成環境污染;再於廠內稽查時發現廢鐵勾及廢鐵容器之貯存區域,並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種類等相關資訊,上開行為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及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之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2-11-20
(2012-08-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110022
限2012-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05-20
(2014-04-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3-050035

訴願駁回
限2014-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07-14
(2014-05-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3年8月29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3-070012
限2014-08-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3-09
(2014-11-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4-030013
限2015-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30
(2018-12-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1005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考潭里仁心路199巷2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22-01號),經本局於107年12月18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防制設備水洗幕A001之洗滌液更換時間為107年10月22日,該次更換量為7.4 公噸/批,查M01製程核定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106年6月7日至111年6月6日止,貴公司人員現場表示前開洗滌液為核發許可證後第一次更換,已超過許可證核定操作更換頻率(3~6 月/批),且該次更換量亦與許可證核定內容15~20 公噸/批不符,即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11-02
(2023-09-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2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22-02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9月11日稽查發現,塗裝室(E002)已改裝成4座塗裝室並新增3套加熱裝置,致現場操作情形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分期繳款中
2015-03-10
(2014-11-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4-030016
限2015-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12-09
(2022-09-03)
*違規情節重大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428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貴公司位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2號產出廢水製程(M01、M02塑膠品塗裝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120003
事由:貴公司從從事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有塑膠塑件 一>水洗槽一>脫脂槽一>水洗槽一烘乾爐一>塗裝室等程序並領有 廢(污)水貯留許可證,經本局於111年9月3日11時14分至現場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廠區外之排水溝發現有明顯灰黑色之水色,經進入廠區稽查,發現係2樓噴漆塗裝室之水洗式洗滌設備產生之灰黑色廢水,直接利用專管連接塑膠軟管逕行排到廠區兩水溝經雨水放流口(RDO1),再流到上述廠區外排水溝,現場業以本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高市環局水限稽字第000262號)立即命貴 公司停止繞流排放行為,查貴公司當日已立即將上述軟管移走,停止排放廢水。另前開廢水經本局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9,900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化學需氧量91,8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4,428,000
尚未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