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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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022-0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40023 事由: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1年2月10日函附貴公司位於本市仁武區仁新段OOOO-11地號等7筆土地之建築物(原執照:(97)高縣建使字第OOOO號)拆除執照申請書,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18 (2022-0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40024 事由: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1年2月10日函附貴公司位於本市仁武區仁新段OOOO-11地號等7筆土地之建築物(原執照:(97)高縣建使字第OOOO號)拆除執照申請書,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3 (2021-03-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15 事由:「善星企業有限公司」清除車輛(328-Y9)於110年3月22日12時32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10 (2021-03-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0-050018 事由:「美家園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EH-9088)於110年3月18日10時7分清運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由該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夾雜粉狀廢棄物傾卸於垃圾貯坑,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之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公司產生之粉狀廢棄物,未於清除前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22 (2020-03-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09-100019 事由:善星企業有限公司清除車輛(ZY-859)109年3月10日9時18分清運貴公司廢塑膠混合物(D-0299)(聯單編號:S22139121090007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稽查發現車內廢棄物發現夾雜塑膠水管(長2.6公尺×直徑13公分)1支及消防帶一大堆超過3公尺,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部份遣返,經查貴公司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02 (2017-05-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30007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5月25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5年8月至106年3月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漏報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06 (2014-10-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10015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2-04 (2012-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20002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