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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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2023-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2-060007 事由:本局派員於112年4月18日(夜間)、19日(日間、夜間)至貴中心稽查時,經放流口(放流口編號:D01)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SS)分別為35.0mg/L、26.9mg/L、25.3mg/L。 查貴中心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117-18號),其中第39頁其他說明第二點內容載明:「平時排放水質已維持在低於陸放標準,當有緊急事件或海放管線維修時,可投入大量新鮮活性碳或減少進入系統之水量,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排放標準,並排放於緊急應變放流口。...。」及第14頁內容:「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懸浮固體為25mg/L。」;本案至貴中心放流口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之水質濃度未符合前揭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及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 |
否 |
限2023-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21 (2022-05-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1-070006 事由:本局派員於111年5月26日至貴中心稽查時,經放流口(放流口編號:D01)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SS)34.5mg/L。 查貴中心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117-17號,有效期間至112年1月26日),其中第36頁其他說明第二點內容載明:「平時排放水質已維持在低於陸放標準,當有緊急事件或海放管線維修時,可投入大量新鮮活性碳或減少進入系統之水量,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排放標準,並排放於緊急應變放流口。...。」及第14頁內容:「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懸浮固體為25mg/L」;本局111年5月26日至貴中心放流口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SS)為34.5mg/L,未符合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及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 |
否 |
限2022-08-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2-20 (2021-10-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120008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18日至貴中心稽查時,經放流口(放流口編號:D01)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SS)28.2mg/L。 查貴中心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117-16號,有效期間至112年1月26日),其中第36頁其他說明第二點內容載明:「平時排放水質已維持在低於陸放標準,當有緊急事件或海放管線維修時,可投入大量新鮮活性碳或減少進入系統之水量,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排放標準,並排放於緊急應變放流口。...。」及第14頁內容:「廢(污)水處理後水質濃度:懸浮固體為25mg/L」;本局110年10月18日至貴中心放流口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SS)為28.2mg/L,未符合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及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否 |
限2022-0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11 (2018-07-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7-120003 事由:本局前於107年4月26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32324300號)函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高市環局水字第000283號)」,其中已敘明貴服務中心應依規定於改善期限(107年5月27日前)內檢送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惟貴服務中心於期限內未提送資料,本局派員分別於107年5月30日及107年7月4日至貴服務中心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海洋放流口)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氨氮分別為69.3mg/L及64.7mg/L,未符合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氨氮標準限值為60mg/L);前述情事,視同未完成改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4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8 (2018-03-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 文號:30-107-050006 事由:貴服務中心執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誤差測試(RATA)水質檢驗日期為106年11月7日,並於106年11月16日取得檢驗報告,惟貴服務中心紙本報告資料提送時間為107年3月8日,上網申報時間為107年3月15日,未於查核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將測試查核結果向本局申報,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附件1第6項(略以):「...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查核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將測試查核結果向主管機關申報。...」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6 (2017-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7-040024 事由:一、本局派員至貴服務中心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海洋放流口)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如下: (一)106年10月5日:氨氮為128mg/L、水溫35.8℃。 (二)106年10月17日:氨氮為79.1mg/L、水溫35.1℃。 (三)106年11月17日:氨氮為126mg/L。 二、貴服務中心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117-15號),其中內容載明:「平時排放水質已維持在低於陸放標準,當有緊急事件...,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排放標準,...。」,依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氨氮標準限值為60mg/L、水溫標準限值為35℃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依說明二之取樣化驗結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8-05-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4 (2016-09-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52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0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貴中心陸放閘門故障未於3小時內通報,其違規事實明確,亦為貴中心所不爭執。令貴中心因陸放閘門損壞而洩漏之放流水標準係經由所屬陸放放流口所排放,且排放於地面水體(後勁溪)所適應標準,應為陸放標準,並非貴中心所謂是用海放標準,貴中心之主張顯有錯誤;爰此,貴中心所提陳述意見書尚無事實或法律上之理由得據以免罰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6-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5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01 (2016-06-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8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18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5-02 (2015-07-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5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9-04 (2015-07-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9000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本案原處分既有可議,自無由維持,應予撤銷,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處分... |
不須改善 |
10,000 不須繳納 |
2015-08-06 (2014-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8000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前經本府審酌認為尚有待原處分機關查明釐清之必要,爰以前揭訴願決定書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
不須改善 |
10,000 不須繳納 |
2014-10-31 (2014-04-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100037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7-08 (2014-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07001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同上 |
不須改善 |
50,000 不須繳納 |
2011-12-09 (2011-10-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20011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1-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