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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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2019-10-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30-109-040015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17日至貴場稽查時,經原水(廢水池)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900mg/L、生化需氧量為2550mg/L,未符合領有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核准範圍(化學需氧量為5500mg/L、生化需氧量為2500mg/L),即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原廢(污)水收集設施之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核準最大值,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0-06-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