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1 (2020-04-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7 事由: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29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即輝明畜牧場)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66mg/L(標準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0-09-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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