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田一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S2700125
事業名稱: 嘉田一畜牧場
事業地址: 高雄市田寮區古亭坑段二二一之六地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
資料日期: 2025-03-3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3-11
(2025-01-03)
*違規情節重大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67369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30002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1月3日及1月16日派員執行督察,發現台端經營之嘉田一畜牧場(管制編號:S2700125)有以下違規情形: 台端於場區中段逕行設置廢水收集池,並有5個排放管道,其中3處將廢水抽至圍牆頂部後直接排放至場外承受水體;1處位於池體壁面,當高水位時可直接穿牆溢流排放;另1處則以管線沿圍牆外側,將廢水輸送至場區底側之處理設施,中間另加裝Y型管與控制閥,使作業廢水得直接排放。以上事項均未登載於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0413-07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督察當下台端有逕行切換廢水輸送管線閥門之操作行為,致廢水收集池內未經處理之廢水,於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經巡查畜牧場場區中段之廢水收集池經管線輸送至場區底側之廢水處理系統,發現該輸送管線路徑之圍牆外側廢水輸送管線久未維護致管線脫落,有疏漏廢水致污染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25-04-12前改善
待改善
567,369
尚未繳款
2024-08-29
(2024-05-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13
事由:本局派員於113年5月23日至臺端所經營之嘉田一畜牧場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44 mg/L(標準限值: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148 mg/L(標準限值: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24-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9-02
(2022-04-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09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111年04月21日至貴牧場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290 mg/L(標準限值: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22-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21
(2019-12-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1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12月18日至台端所屬牧場放流口處採樣廢(污)水,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645 mg/L(標準限值:60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限2020-05-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25
(2015-10-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4-12002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01
(2014-05-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90002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9-16
(2013-08-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90004
限2013-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3-26
(2013-01-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2-03000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09
(2010-05-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6月09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099-070014
限2010-06-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