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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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2023-04-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60005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2年4月27日9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查臺端畜牧場場外排水溝內有豬糞排泄物污染情事,經查係豬糞排泄物未經處理經由側溝排放管銜接處流至場外側溝,經查臺端畜牧場位於二仁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域範圍內,上開污染承受水體行為,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5 (2017-02-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6-050018 事由:執行「畜牧場稽查專案計畫」督察,發現該場排水管出口及場旁排水溝殘留有豬糞,孳生蚊蠅,污染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