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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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2017-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33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8日派員執行貴公司(高雄市路竹區北嶺里中山南路88號)瀝青屋頂覆蓋物製品製造程序(M02)許可符合度查核,現場稽查發現瀝青屋頂覆蓋物製品製造程序(M02)製程105年度原(物)料使用記錄年度報表新增柔軟劑(可塑劑、軟化油),其105年用量為61.394公噸/年,並未於許可證上登載,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10-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9 (2017-06-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22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6月8日至貴公司執行固定污染源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許可符合度查核,經查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105年度原(物)料(聚醋酸乙烯酯EVA)年用量為647.418噸,已超出年許可量(512.75公噸/年)之26%;另原(物)料(蠟)年用量為337.763公噸,已超出年許可量(271.48公噸/年)之24%,兩者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