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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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019-09-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3004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8年9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製程使用廢塑膠(R-0201)進行再利用,據貴公司負責人林○○表示,係購買工廠產生之下腳料,經破碎後出售為工廠之原料,少部分則出口至大陸地區,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送審,即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