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2020-09-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120027 事由:臺端經營洪慶源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故障,未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及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限2020-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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