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4312013
管制編號: T42097012302
事業名稱: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24-02-11
(2024-0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57
事由:本日(113年2月11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2
(2024-02-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58
事由:本日(113年2月12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3
(2024-02-1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66
事由:本日(113年2月13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4
(2024-02-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67
事由:本日(113年2月14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5
(2024-02-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68
事由:本日(113年2月15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6
(2024-02-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69
事由:本日(113年2月16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7
(2024-02-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70
事由:本日(113年2月17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8
(2024-02-1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71
事由:本日(113年2月18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24-02-19
(2024-02-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13-020072
事由:本日(113年2月19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3年2月1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不須改善 1,200
尚未繳款
2018-03-30
(2018-02-0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2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5日派員至本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堆置底渣等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該地申報焚化底渣最終使用24048.71公噸,經量測其堆置體積換算比例為4223.2立方公尺,達環保署85年6月3日公告第5批第2類,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惟該堆置場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進行設置及操作。

訴願駁回
限2018-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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