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4 (2021-03-2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0-050003 事由:貴會於本縣屏東市清溪巷143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27日23時54分派員稽查,發現貴會於管制時段使用擴音設施、打鼓及燃放爆竹煙火從事廟會民俗活動,產生噪音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屏東縣政府109年12月30日屏府環空字第10935950901號公告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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