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8 (2021-04-1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50007 事由:1.經查該公司所屬苑裡廠有收受R-0201廢塑膠貯存於廠內,且有1組破碎機台內有廢塑膠再利用後之破碎料,惟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文件即逕行運作。
2.另收受之R-0201廢塑膠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該事業廢棄物使用量、貯存量及聯單資料。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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