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5 (2017-07-0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14 事由:本環保局於106年7月5日至貴店進行稽查作業,並於周界處採集意味污染物樣品,實施異味官能測定,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2,已超過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排放標準10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地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0-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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