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2021-03-08)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10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06 事由: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99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88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 |
否 |
限2021-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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